为优化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制度,以履行香港在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义务,《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已被修订及引入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并于 2023 年 4 月 1 日实施。香港海关将会负责该制度,执行注册规定,以及监管注册交易商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方面的操守。
任何人以业务形式,进行任何以下活动—
经营物流服务业务人士,仅在该业务的通常业务运作中进出口贵金属、宝石或贵重产品除外。
四类物品:
任何人如有意在香港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并在业务过程中在香港进行总额为12万或以上港元1 的交易(不论是支付或收取款项),均须向海关关长注册。
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共分为以下两类注册:
如交易商只进行总额为12万以下港元的现金或非现金交易,则无须注册。
1 港币12万元限额包括或折算为另一货币的相同款额
在2023年4月1日注册制度开始前,一直营运的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可在9个月的过渡期内(即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申请注册。
过渡期安排并不适用于在2023年4月1日或以后,开展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人士。如该人士有意进行总额为12万或以上港元的交易(现金或非现金),则须在交易前获得注册。
除注册人外,任何人进行指明交易或指明现金交易,或声称获授权进行指明交易或指明现金交易,或声称是注册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港币100,000元及监禁 6 个月。
持有商业登记证 | 持有小贩牌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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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注册 | ||
申请表格 / 填表须知 | 申请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A类注册 / 填表须知 | 申请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A类注册 / 填表须知 |
具报注册详情改变 / 填表须知 | 具报注册详情改变A类注册 / 填表须知 | 具报注册详情改变A类注册 / 填表须知 |
B类注册 | ||
申请表格 / 填表须知 | 申请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B类注册 / 填表须知 | 申请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B类注册 / 填表须知 |
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描述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范本) | 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描述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范本) | |
适当人选声明表格(个人) / 填表须知 | 适当人选声明表格(个人) / 填表须知 | 适当人选声明表格(个人) / 填表须知 |
适当人选声明表格(法团) / 填表须知 | 适当人选声明表格(法团) / 填表须知 | 不适用 |
要求批准担任B类注册人的合伙人/董事/最终拥有人申请书 / 填表须知 | 要求批准担任B类注册人的合伙人/董事/最终拥有人申请书 / 填表须知 | 不适用 |
具报注册详情改变 / 填表须知 | 具报注册详情改变B类注册 / 填表须知 | 具报注册详情改变B类注册 / 填表须知 |
其他表格及填表须知 | ||
预先通知以获取新增分行或临时摊位之分行证明书 / 填表须知 | 预先通知以获取新增分行或临时摊位之分行证明书 / 填表须知 | 预先通知以获取新增分行或临时摊位之分行证明书 / 填表须知 |
具报停止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暂时吊销小贩牌照 / 填表须知 | 具报停止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暂时吊销小贩牌照 / 填表须知 | |
申请贵金属及宝石注册人注册纪录册内记项或摘录的核证复本或未经核证复本 | 申请贵金属及宝石注册人注册纪录册内记项或摘录的核证复本或未经核证复本 | |
申请贵金属及宝石注册人注册纪录册的证明书 | 申请贵金属及宝石注册人注册纪录册的证明书 |
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可下载以上申请表格,并亲身或邮寄递交已填妥的申请表及证明文件。
DPMS iPASS是香港海关(「海关」)推出的网上自我评估工具,旨在让有意在香港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人士,透过操作简单的网上自我评估,迅速了解他或她是否须要申请贵金属及宝石注册交易商注册,须要申请哪一类注册,以及是否具备申请的条件。
海关在批准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时,会考虑(包括但不仅限于)DPMS iPASS列出的因素。
参与者大约需要5至10分钟,回答自我评估设定的所有问题。进行评估前,参与者应细阅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钱条例》)和关于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的海关刊物。评估结果将显示参与者为「不需要申请注册」,或「须要申请A类或B类注册」及其准备度为「准备度较高及合资格」、「准备度中等及合资格」或「准备度较低/未合资格」。详情可浏览海关网页或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系统专页。
等级 | 须要的注册类别及注册资格准备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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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 | 不须要申请注册 |
绿色 | 须要申请A类/B类注册,注册准备度较高及合资格 |
黄色 | 须要申请A类/B类注册,注册准备度中等及合资格 |
红色 | 须要申请A类/B类注册,注册准备度较低/未合资格 |
欢迎参与者电邮至dpms_enquiry@customs.gov.hk或致电热线3580 1483 / 3568 4248 (中文) 或3580 1484 (英文),与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监理科联络,作进一步查询。
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指在香港从事贵金属及宝石交易的人,前提是——
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须在任何指明现金交易完成后一日内,或在该交易商或代表该交易商行事的人最早离开香港之时,以较早者为准,向海关提交有关现金交易报告,其中包括该交易商及/或交易商代表(如适用)的行程资料及基本资料、客户资料及交易详情等。
任何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没有报告指明现金交易,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港币 50,000 元及监禁 3 个月。
香港海关现举行一系列有关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的简介会,部份场次现正接受申请,详情如下。
日期 | 场地 | 时间 | 语言 | 可供申请座位总数 | 网上申请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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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2024 (二) | 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26楼 | 15:00 – 17:00 | 广东话 | 40 | 申请 | 現正接受報名 |
由2023年4月1日起,交易商可透过以下链接于网上提交注册申请或现金交易报告,并查看更多有关监管制度的内容 。
www.drs.customs.gov.hk
香港海关
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监理科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26楼
办公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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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至星期五 | 上午 8:45 至 下午12:30 | |
(公众假期除外) | 下午 1:30 至 下午 5:30 | |
电话 | : | (852) 3580 1483(中文) |
(852) 3568 4248(中文) | ||
(852) 3580 1484(英文) | ||
传真 | : | (852) 3580 1485 |
电邮 | : | dpms_enquiry@customs.gov.hk |